2012年4月20日【違法捕犬‧自來水公司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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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自來水公司澄清湖觀光區內大肆捕犬撲殺事件……
自來水公司曾一度表示該外包捕犬公司為合法捕犬…甚至曾出示公文表示捕犬人員領有高雄縣政府動物防疫所核發之捕犬證…然而這樣的捕犬證明並非永久證明,是有期效的…協會也對這外包捕犬的人有著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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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人怎麼那麼像2009年協會在處理旗山繁殖場案件時在深水收容所不幸巧遇的捕犬人員?

調閱當時的紀錄資料,果然找到了這捕犬男子的張張可惡面貌!
向深水收容所人員確認,照片中的男子的確多次以自來水公司的名目送犬隻到收容所……經查證也發現這名男子的捕犬證早已過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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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當時的照片紀錄,裡面有拍到該名男子“捕犬車”的車牌,經協會層層追查,發現該名男子姓劉,自來水公司所說的合法執照該男子根本已經過期,更荒唐的是劉姓男子所行駛的“捕犬車”根本就是一輛報廢車……

自來水公司為公家單位,卻為了解決不喜歡的狗兒問題聘用非法捕犬人員大肆進行屠殺……嚴謹的公務單位難道沒有去了解聘用的捕犬人員是否一切合法合乎規定?

事件就像剝洋蔥一般……一層又一層…可怕的事實越查越多……
自來水公司承辦捕犬業務的人雖然是陳雅琳,但真正的始作俑者卻是自來水公司觀光課課長吳清泉!

吳清泉課長無法接受管轄下的澄清湖區域裡有流浪狗狗的群聚,於是不顧其他同仁的TNR建議,依然故我地找來違法捕犬“解決問題”。

抓一隻大狗1000元抓一隻小狗600元~
劉姓捕犬男子為了讓狗兒數量不減,不但在園區裡故意只抓公犬不抓母犬,甚至在家中也繁殖米克斯,然後再交給收容所謊報是在自來水廠捕捉的來收取費用……
試想…倘若一隻母犬生了10個孩子…劉姓男子將這10隻小寶貝送到收容所就可以領取6000元……這可是暴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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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前的畫面依舊…當時劉姓捕犬男子開著一輛藍色發財車到深水收容所,車上生鏽老舊的自製鐵籠不大,卻硬生生擠了五隻大狗…像沙丁魚罐…這些孩子長的一模一樣,明顯是同一隻母狗所生……
而劉姓男子的女性友人也牽著一隻乖巧的毛孩子……
這些孩子瞪著大大的眼睛,孰不知自己正等著被送入收容所死神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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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清泉課長身在公務單位卻聘用違法人員進行違法捕犬行為,用你我納稅人的血汗錢賤踏屠殺生命,良心何在?

鄭重要求自來水公司吳清泉課長給予社會大眾一個合理交代,並還給失去生命的天使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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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身為公務單位,嚴重違反中華民國人到捕犬作業規範多項規定:
 第三條第二項
為確使動物管制人員均具有人道捕犬職能並避免執行過程發生危險,
明訂相關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受訓合格並取得結業
證書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始得執行業務。另亦規定
於本作業規範實施前,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員,可逕
由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無需
再經調訓方予授證。

 第三條第三項
(三)為建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轄內動物管制人員之管理機制,規定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備查。

 第三條第四項
明定動物管制人員於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應佩帶識別證以供民眾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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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犬器材及作業方式之管理(第五條):

(一)明定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不易造
成犬隻傷害之工具,並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
捕捉犬隻。

(二)規範遇有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箭、鎮定
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而該等麻醉藥品及工
具之取得、使用與管制,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規範捕捉犬隻於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
之工具驅打犬隻,而於捕獲犬隻時應避免直接以甩、摔、倒吊等粗暴方式將
犬隻置入捕犬車輛,於工作人員安全作業前提下,避免可能造成犬隻傷害之
捕犬動作。

 (第六條):
(一)規範執行捕犬工作之單位應設置捕犬車,以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
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備查,
且車體應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二)為確保被捕獲犬隻於運送至收容處所之過程可得到適當之照顧,規範捕
犬車應配置犬隻籠架,每只籠架以放置一隻犬隻為原則,且應有通風、遮蔽
、止滑等設施,並定期清洗,保持整潔。

(三)為避免運送過程犬隻產生暈眩及寒冷,規範捕犬車載運犬隻時,行駛速
度不得超過時速60公里。

 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第七條)

(一)為維持動物收容處所之收容品質,規範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
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二)規範被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
交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並嚴禁
被捕獲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

(三)規範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一月捕捉
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建立明確之捕捉、收容管理紀錄,
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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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2009年發現劉姓男子送狗去收容所
 
 
 【後記】協會追查出劉姓男子似乎還承包另一處政府單位的捕犬作業,帶證據確鑿後將盡快公布!